案情简介
原告:杨女士
被告:刘先生
审判法官:陈昌
杨女士与刘先生系自由恋爱,二人定情于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在街角的咖啡店,起初杨女士并没有认出刘先生,是刘先生的目不转睛引起了她的注意,原来俩人是高中同学,久别重逢的喜悦让二人足足聊了一下午,互相加了联系方式后每天向对方分享趣事,殊不知爱情已经在心中生根发芽。
很快,二人在大家的祝福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俩人迎来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宝宝刘小弟,一家三口,十分美满。但爱情的甜蜜终究没能抵得过岁月的消磨,随着孩子的到来及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开始无止境的争吵,刘先生夜不归宿,杨女士痛苦不堪,最终两人在结婚后的第七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考虑到刘先生的收入相对稳定且较为可观,二人协议约定婚生子刘小弟归刘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但这样刚过了没几个月,杨女士便发现刘先生再婚了,且其现在的妻子已经怀孕。失望伤心之余,杨女士更多的是担心自己的孩子刘小弟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办法健康成长,遂将刘小弟接过来跟随自己生活。
不知不觉半年多过去了,杨女士作为一个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孩子着实有些吃力,但此时的刘先生不仅开启了美好的新生活,且自孩子接过来以后没有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杨女士越想越气,便向刘先生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但刘先生却声称孩子本来应该归自己抚养,杨女士支付抚养费,现在是杨女士自愿抚养,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还用自己经济不宽裕等理由来搪塞。杨女士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和发展,结合孩子自身的意愿,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
办案经过
陈法官接到本案后,第一时间就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和离婚,如今原告欲变更抚养权到自己名下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权确定后,若出现法定的情形,也可对抚养权进行变更。
本案中,被告刘先生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在抚养孩子期间,疏于对孩子的照顾另行组成家庭。原告杨女士心系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且婚生子刘小弟已经11周岁,表示愿意同杨女士共同生活。
陈法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原告请求变更婚生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论上可以支持的。
案件结果
变更孩子抚养权到原告杨女士名下,被告刘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已经是伤害,为了确保家庭破裂后孩子拥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对变更抚养权之诉持有极为谨慎的态度。陈法官认为,在处理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中,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着重处理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抚养方的生活习惯及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二是对具有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子女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意愿;三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治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和思想疏导,分析变更抚养关系的利弊,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调解,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但不论怎样处理,自父母感情破裂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无法给予孩子完整的爱了。但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能尽可能多的考虑周全,给孩子多一些温暖,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生活尽管不是童话,但我们依然要砥砺前行。